根据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<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>的通知》(国标委发(2024)34号)文件精神,团体标准组织应按照《指标体系》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自我评价,并通过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评价结果,评价结果应客观真实。新成立的团体标准组织应于团体标准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自我评价并公开结果。未达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,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,积极对照《指标体系》进行改进,或与有能力的团体标准组织联合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。
自我评价按时完成后,将意味着市标协今后仍可继续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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